管城回族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9-30
管城回族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1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一二三四五"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对新增外来投资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一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外来投资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本区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
域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条鼓励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尤其是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除外)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1%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2%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特大型项目公益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实施引资项目奖
第四条实施引资项目奖是指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我区投资,并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的个人、项目组或单位。引进的项目必须建成开业并在我区纳税,方具有申领资格。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固定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引资项目在实施前须履行登记审批和引荐者确认等手续。奖励申领实行报批制,符合条件的个人、项目组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项目引荐者确认书、审批表纳税凭据等),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