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9-28
为加快中原区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生产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投资方奖励,1000万元以上奖5万元;3000万元以上奖10万元;1亿元以上奖30万元,以1亿元为基数,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万元,累计计奖。(本项奖励必须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奖励)
第二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区科技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条项目投产前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后三年内免收区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其聘用的国内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管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论证、制定标准、委托检验等服务,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第六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在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5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成立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指挥部跟踪服务;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区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班子,全程代办手续,优化建设环境,直至项目开办运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先教育、再处罚”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的,经报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法律程序进行。任何部门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优化局举报。
第八条 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入学可任选区管学校;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一定的政治待遇,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
第二章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九条给予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一)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8%进行奖励。到位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按4%奖励;到位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按6%奖励;到位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奖励。对我区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向上级争取无需偿还的资金,包括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受益单位是区财政的,经区政府批准,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二)引进无息投资,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奖励;两年以上按5%奖励;三年以上按6%奖励。
(三)引进资金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包括银行贷款),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奖励;两年以上的按7‰奖励;三年以上的按1%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上级计划内政策性扶持资金的,适当奖励。
第十条新引进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引荐者:1000万元以上奖5万元;3000万元以上奖10万元;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奖40万元,属本区工作人员的另记个人三等功一次。(本项奖励必须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新引进项目投产(开业)纳税当年或次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者按年新增区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享受三年。
第十二条引进外商投资的项目,经省或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3‰奖励引荐者。外资在辖区完成实际投资的工业、商业、总部经济和仓储物流项目,再按4‰奖励引荐者,其他项目奖3‰。引进外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