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上街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上街区委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上发〔2010〕3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凡在本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区级税收留成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第一、二年度按该企业所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三、四、五年度企业“三税”区级留成年增速达到8%以上(含8%)的,按该年度企业所创“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
(二)对机械装备制造企业、铝及铝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绿色新材料制造企业、汽车零配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三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凡在本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区级税收留成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第一年度按企业所创“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若企业“三税”区级留成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第二、三年度按该年度企业所创“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5%、10%奖励。
第三条 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凡在本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区级税收留成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第一年度按企业所创“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若企业“三税”区级留成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第二、三年度按该年度企业所创“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5%、10%奖励。
第四条 新增投资奖励
鼓励区内现有民营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完成投资后,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完成投资后,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
第五条争取资金(不包括上级政策性资金)的奖励
(一)对争取的无偿资金,按照分段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3%进行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5%进行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8%进行奖励。
(二)各部门争取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政府直接奖给该部门,不再额外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区外客商投资本区,对“引荐人”给予现金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后进行奖励。
(一)对引荐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荐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荐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以上各项奖励,由区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审核,报区政府做出奖励决定,奖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有多方受益的按受益比例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引进的项目仍按当时有效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实行,不适用新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