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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惠办〔2008〕26号)

2008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服务

第二条凡来惠济区投资办企业的,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制。对大项目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实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保护制度。对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行重点保护,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收费,必须持有关文件,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上级职能部门对我区企业的检查,由有关对口单位负责予以协调服务。

第四条建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制度。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检查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投诉中心采取被动接受投诉与主动巡视保护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案件时,必须给投诉人明确答复时限,并将办理落实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对投诉人采取保密制度。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投资项目,区委、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对新引进企业的奖励

第六条对新注册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房地产、建筑类企业除外),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0%、40%、30%、2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奖励资金区政府和受益镇(街道)各承担50%。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策进行奖励。

第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落户我区,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我区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惠济区,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所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30%奖励。

第九条对发展楼宇经济的扶持

(一)对楼宇投资开发主体的扶持

1.对符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经区政府确认的新建单幢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含机关办公楼、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等)的投资开发主体,按整幢楼宇入驻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2.对聘请、委托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商务楼宇的投资开发主体或管理主体,管理规范、效果明显,区政府将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入驻楼宇项目的扶持

1.对新引进入驻楼宇经营且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10%,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2.对新引进出口创汇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10%,由区政府给予扶持。

第四章对原有企业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区内企业快速增长,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当年纳税额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增幅在35%以上的,按照形成区级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3%,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建筑类、房地产企业按照以上标准的30%给予奖励。

如果企业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收入增幅在100%以上,按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倍予以奖励。

第五章对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扶持

第十一条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对其他镇、办事处引进的项目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引进镇(街道)和项目落地镇(街道)按3:7的比例分成。

第六章对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引进无偿资金(国家政策性资金除外)、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5%,由区政府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对招商引资的奖励确认

第十三条成立由区考评办、商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有关局委组成的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进资金的审核、认定和奖励工作。未经初审、评审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并建立管理台帐,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分别建档保存。年终报招商引资认定委员会统一认定后,由区政府实施奖励。

第八章收费减免和优惠

第十五条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在惠济区办理各种证照的,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区及区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本区以外为本区引进资金、项目的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奖励均为税前奖励,应缴税款由被奖励者承担。对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只享受最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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