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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一、凡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国内外客商均可选择投资。鼓励采取合资、合作、独资、购买、托管、租赁、BOT、三来一补等形式进行投资,举办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企业。

二、国内外客商在巩义举办的企业(统称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征用、工程建设、交通通讯、职工招收、水电气热供应等方面优先安排,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外商(指国外、包括港澳台)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一切优惠。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巩义以外的国内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二减三”后再享受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若新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

3、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林、牧、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免二减三”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和本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或期间,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承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超出部分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内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经营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市财征安排一定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份,第二、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四、五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进入市工业示范园区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享受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实行税外无费区优惠。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林、牧、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四年于第七年奖励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五、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土地优惠

1、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让方式取得。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权,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土地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土地出让、变更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3、在我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交纳;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可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制。

4、国外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10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以上者,市政府划拔一定数量土地,并实行税外零收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5、外来投资收购各类企业且继续从事生产性经营的,享受第四条第7款规定的税收优惠。

6、外来投资公益性项目,按照划拔方式供地。市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减免费优惠

1、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建设局为其质量监督时,减半收取质量监督费。

3、外来投资旧城改造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4、投资新建、扩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费水资源费。

七、奖励与奖金

1、委托照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报酬1‰-25‰。

2、经市招商办认定,对引进资金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使用期3年以上(含3年)无息资金按引资额6%给予一次性奖励;低于银行利息的资金(含3年以下无息资金)根据引资数额、利息和效益给予引资额0.5%-1%的一次性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

3、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本规定享受奖励后,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至合作期满,期间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八、管理与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市招商办负责外来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认定,相关部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办结,采取首接责任制、全程代办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摊派费用、随意检查,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3、市外来投资企业监察室,负责各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的核准、登记,并受理投诉。

4、市政府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外来投资企业,颁发重点保护企业证书及标识铜牌。

5、外来投资企业者赁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符合条件的,在各个方面均享受与巩义市民同等的权利,享受各种政治待遇。

九、金融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巩义市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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