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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为进一步加快开放,扩大利用外资,以开放促调整、促改革、促发展,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政策,统筹部署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解决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委托招商机制,聘请招商顾问,完善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三)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介活动,编制、印刷招商引资项目库,制作招商项目材料,举办招商展览,聘请招商顾问,支付大型项目招商补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四)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本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1、对引荐者的奖励安以下标准执行:

(1)对引荐外商投资一般性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7‰奖励引荐者。

(2)对引荐外商投资我市氧化铝和铝产品深加工、医药、新型建材、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荐外商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本市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2‰—12‰奖励引荐者。

(3)对引荐国内投资者投资本市的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规模达1亿人民币以上的,按实到国内投资额,给予引荐者1‰—5‰的奖励。

2、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按外商或国内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境外可自由兑换货币与人民币间汇率,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外商或国内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投资企业章程规定分期出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奖励引荐者。

4、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进资金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

5、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6、制定《登封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确定引进资金认定标准、要求、程序和奖励等级。

(五)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国内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8万元人民币以上、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5—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人民币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六)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实施主要领导负责制,促进各乡(镇)区、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1、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制定并下达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招商引资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实际使用外资额、实际使用国内投资额和招商项目库建设等。

3、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或国内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或国内资金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100%以上的乡(镇)区、办事处党政一把手给予3—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对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投资目标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超额完成10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资金超额完成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实际使用外资超额完成2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资金超额完成1000—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实际使用外资超额完成300—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资金3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

(4)实际使用外资超额完成4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资金5000—10000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5)实际使用外资超额完成5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设特殊贡献奖,根据超额数确定奖金数额。

(七)对引荐者和企业法人的奖励,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以市政府名义奖励,每年审核奖励一次;对先进乡(镇)区、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一把手和先进乡(镇)区、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度审核奖励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奖励三年。

(二)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经国家科技部、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奖励五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四)对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

(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市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市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取的行政规费,经批准,可以免、减、缓缴部分收费项目,并协助办理郑州市级财政收取的有关收费项目的减免事宜。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本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八)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实施规划,并赋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投资者对园区实施开发、招商,并对园区实施全面管理。

三、鼓励外商投资支柱产业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办经营期限十五年以上、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氧化铝、粉煤灰水泥和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铝产品深加工以及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型建材、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等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

以租赁方式取得由市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50%土地租金,

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需新征、新租土地的,按本条第一、第二款执行。

(三)对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四)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我市兴办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四、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征用改组国有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或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所需新征用地的,准许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企业已缴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50%以上的,准需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返还;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不高于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

(三)改组企业为征用土地需缴纳的增值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在增值税缴纳当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四)改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到第十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扯对第十五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

(五)改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六)由改组国有企业设立的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的50%奖励企业。

五、加大对国内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政策。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氧化铝、铝产品深加工、医药、新型建材、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制造等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六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三)鼓励国内投资者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1、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2、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六、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

(一)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企业申报材料齐备时,各级政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境外投资者来登投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投资注册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备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核发6个月有效期的临性营业执照,可先开工建设,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项目建设。

(三)凡外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投资在4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投资企业,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本市免费为其提供三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对连续三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予以免检。

(五)实施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分包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引进、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建设,及时、公正地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极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公示和交费、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检查《登封市外来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登封市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和《登封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登记簿》的使用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本市的外来投资者、外来高技术人才及期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等生活问题给予优惠。

七、附则

(一)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投资企业,在享有意见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施一事一议。

(二)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再转让本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优惠的企业,在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之前,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担保。

(三)本意见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外商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市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强和个人。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海外留学人员自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入驻登封进行孵化的,参照外商投资执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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